燃油燃气锅炉制造专家专家,73年经验铸造品牌 - 安博体育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安博体育
安博体育
联系我们

安博体育

服务热线:

技术支持:

邮箱:service@zbgboiler.com


安博体育

辣汤早新闻 曝光!徐州公布10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注意!徐州这些路段限行

日期: 2023-11-30 作者: 安博体育

  近日,中国文物学会、中国文物报社联合发布2022全国文化遗产旅游百强案例。徐州博物馆打造的“研学旅游在徐博”系列研学活动、徐州汉文化景区汉兵马俑博物馆打造的“汉学大本营”品牌研学游项目同时入选百强榜单。

  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目的,市安委会办公室筛选近期查处的10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警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滑动查看详情↓)

  2023年4月12日,铜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现场地面、设备底部、窗台、打磨柜收尘箱等处粉尘堆积严重;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且未规范采取防范点火源措施;除尘系统采用自然沉降室;除尘系统未采取控爆措施。

  以上四项隐患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均属于重大隐患。对于上述行为,该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铜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38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6日下午,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丰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与承包单位(徐州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但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巩某某作出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贾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年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贾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23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某某作出7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6日,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一名电焊工田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徐州某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对当事人使用特定种类设备情况做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叉车作业人员阚某某未系安全带操作叉车,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作业人员的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锅炉间检查发现该公司“天然气锅炉运行检查记录表”上有两名锅炉检查人签字,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中一名锅炉作业人员的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经查证,锅炉作业人员及叉车司机均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上次检查已经责令改正,本次检查仍未改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且作业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特种设备。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金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8日,云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店内存放低味多功能硝基漆、清味通用型硝基稀释剂、惠涂丽PU木器漆、环保清味硝基王、精装植物油清味、木怡丽豆油精华PU木器漆、紫荆花漆化白水、紫荆花硝基漆、白桶稀释剂、紫荆花硝基漆、千色花杂牌油漆等材料共500余桶(箱)、4.635吨。云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后经检测鉴定,以上物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列明的化学品。

  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云龙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没收扣押的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铜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国家矿山局江苏局对徐州某石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体检交办的问题隐患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宽度局部较窄,不符合设计要求,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判定此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75m清扫平台浮石多,未及时清理;采场南侧(进场道路一侧)边坡存在多处横向及纵向裂缝;多处边坡出现渗水现象;多处南侧边坡岩石破碎,未采取加固措施;南侧顶部边坡出现较大冲沟,未制定并实施保证边坡稳定的安全技术措施;+30m抽水设施无防护栏,电路设置不规范,平台与排水设施之间的通道未设防滑设施,排水走向与原设计不符。

  该企业以上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铜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新沂市消防救援大队在某商贸城商铺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中,通过延伸调查,发现某商贸城新沂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新沂市消防救援大队上报新沂市政府对其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存在火灾隐患如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无压力,不能正常使用;消火栓系统管网无压力,不能正常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存在火警48处,无法修复);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不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的规定。

  新沂市消防救援大队即下发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新消重字〔2023〕第0001号),责令其于2023年6月6日前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47000元的行政处罚。

  6月9日,新沂市消防救援大队对上述火灾隐患进行复查,发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问题未整改完毕,其他隐患已整改完毕。对其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已立案查办。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2023年6月9日,群众举报位于丰县孙楼街道陈楼村有人在家中存储大量液化气钢瓶,丰县住建局立即联合孙楼派出所前往孙楼街道陈楼村进行调查。

  现场发现陈楼村西首一处民房内存有大量液化气钢瓶,经现场清点,该民房内存有50公斤规格气瓶10支,全部属于超检报废钢瓶,总计存有液化气120公斤,房主系无送气资质人员,丰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向房主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将全部钢瓶扣押,当事人陈某某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2023年6月16日,丰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在停工期间,未通知监理单位对4#楼综合体西侧二层梁板模板支撑进行验收,擅自浇筑。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拟对总承包单位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为保障泉山区奎河片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中枢街工程(泉山区城管局负责)施工(江苏引江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的顺利进行和市区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规定,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

  1、7月12日至8月25日,对中枢街(正风巷至中山南路)分段临时占用行车道(新建雨水管、污水管;微顶管作业井10处,每处长约3米、宽约3米),围挡范围内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2、8月26日至2023年9月30日,对中枢街(立德路至正风巷)临时占用南半幅车行道(新建雨水管、污水管;占用宽约3.8米;路口、小区出入口夜间施工,白天正常通行),北半幅保障单向通行,围挡范围内禁止车辆、行人通行。以上施工路段禁止停放机动车辆(含停车泊位)。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抽取食用农产品、肉制品、水果制品、豆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罐头、蜂产品、乳制品、冷冻饮品、食品添加剂、糕点、调味品、粮食加工品、蔬菜制品、速冻食品、饮料和餐饮食品等17大类食品838批次样品,检出其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餐饮食品、糕点、食用农产品和饮料等5大类食品16批次样品不合格。具体情况通告如下:(滑动查看详情↓)

  一、南京市溧水王大薇麻辣烫店使用的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泰州市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有限公司凤凰广场店销售的铁杆大葱,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标称江苏摩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拉棒(糕点),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宿迁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三文鱼刺身,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国豪生鲜超市销售的上海青,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镇江市句容市华阳镇好多多闻茗舌界食品店华阳名街店销售的标称江苏亿莱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琥珀桃仁(分装),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宝食林酒店使用的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南京市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紫晶城连锁店(饿了么)销售的优选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标称江苏桃花岛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矿泉水,界限指标-锶和界限指标-偏硅酸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界限指标-锂、界限指标-锌、界限指标-硒和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十、南通市启东市沈奇缘小吃店使用的筷子(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宿迁市泗洪梦果鲜水果店销售的丑橘,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徐州家得润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鸿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式面包(奶香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璟琦餐饮店使用的标称洪泽县高良涧乐康餐具消毒配送中心生产的消毒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扬州市宝应县山阳镇国举商店销售的标称淮安市淮安区乐事无限饮料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电导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南通市通州区先锋万东火锅店销售的凉拌海蜇丝(自制),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六、盐城市响水县六套好又多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苏州傻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逗(兰花豆-葱香鸡肉味),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记者从徐州邮政公司了解到,录取通知书投递高峰期在7月中旬至8月下旬,为确保高考录取通知书迅速、准确、安全地投递到考生手中,各级邮件处理中心均对高考录取通知书、学生档案邮件全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处理全程都在监控覆盖范围内进行操作,各处理环节执行专人、专区、单封、单交操作。

  通知书寄递期间,如考生接到预约电话,请在家等待,暂时不要外出。同时,也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要注意保持所留收件人电话的畅通。根据往年投递经验,不少考生高考后会更换考前登记的手机号码,导致电话联系不上,延误通知书送达。

  近日,新沂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拟征地公告,涉及新沂多地,看看有你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新沂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瓦窑镇街集村、马庄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新沂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新沂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墨河街道神井村五七西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新沂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新拟征地通〔2023〕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拟征收港头镇集体所有土地0.0779公顷(1.1685亩)。其中,农用地0.0778公顷(1.167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001公顷(0.0015亩);

  2. 拟征收港头镇新圩村集体所有土地2.3174公顷(34.761亩)。其中,农用地0.7478公顷(11.217亩),含耕地0.0319公顷(0.4785亩);建设用地1.5696公顷(23.544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新沂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8月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8月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新沂市公园路28号(联系人:孟凡刚;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新沂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8月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新沂市港头镇淮海路西侧港头国土资源所(联系人:沈迎春;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新拟征地通〔2023〕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港头镇新圩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1. 拟征收港头镇集体所有土地0.0123公顷(0.1845亩)。其中,农用地0.0123公顷(0.184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2. 拟征收港头镇新圩村集体所有土地1.0728公顷(16.092亩)。其中,农用地0.815公顷(12.225亩),含耕地0.0405公顷(0.6075亩);建设用地0.2578公顷(3.867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新沂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8月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8月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新沂市公园路28号(联系人:孟凡刚;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新沂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8月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新沂市港头镇淮海路西侧港头国土资源所(联系人:沈迎春;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新拟征地通〔 2023 〕 18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墨河街道马场村、马场村十三组、十四组、十六组、十八组、倪墩村八组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2. 拟征收墨河街道马场村十三组集体所有土地0.5182公顷(7.773亩)。其中,农用地0.5182公顷(7.773亩),含耕地0.471公顷(7.065亩);

  3. 拟征收墨河街道马场村十四组集体所有土地1.8497公顷(27.7455亩)。其中,农用地1.849公顷(27.735亩),含耕地1.0509公顷(15.7635亩);建设用地0.0007公顷(0.0105亩);

  4. 拟征收墨河街道马场村十六组集体所有土地1.8241公顷(27.3615亩)。其中,农用地1.8241公顷(27.3615亩),含耕地1.7001公顷(25.5015亩);

  5. 拟征收墨河街道马场村十八组集体所有土地2.0562公顷(30.843亩)。其中,农用地2.0562公顷(30.843亩),含耕地1.8512公顷(27.768亩);

  6. 拟征收墨河街道倪墩村八组集体所有土地0.5719公顷(8.5785亩)。其中,农用地0.5719公顷(8.5785亩),含耕地0.5719公顷(8.5785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 2020 〕 37 号)的规定执行。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 2020 〕 37 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新沂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8月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8月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新沂市公园路28号(联系人:孟凡刚;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新沂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8月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新沂市发展大道99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406室(联系人:邓川江;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7月6日23时左右,徐州交警贾汪大队民警在贾汪区转型大道执勤时,对一辆小型汽车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有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民警带其至医院抽血备检。

  驾驶员说,当天和朋友聚餐喝酒后,她和老公都喝酒了,但想着饭店离家不远,就抱着侥幸心理醉驾回家,结果被交警当场查获。

  徐州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切勿心存侥幸, 自觉酒驾醉驾行为, 自觉遵守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本周,邳州将举办三场招聘活动,有相关需求的小伙伴快去参加吧!具体招聘时间和地点如下↓

  今天多云转阴有阵雨或雷雨,雨量中等,部分地区大到暴雨,偏南风4到5级阵风6级,雷雨时短时阵风8到10级,气温25℃到34℃。


上一篇:【856·十四区】锅炉房供热安全自检自查 确保冬天供暖平稳安全

下一篇:供热职业专项查看 给隆冬增加一份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