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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 2024-03-04 作者: 安博体育

  建立健全城市燃气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突发燃气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燃气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是指城市燃气在经营、储存、输配和使用的过程中,因燃气泄漏、中毒、爆炸、火灾、设备设施故障等原因,造成或会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或供应中断的事故。

  燃气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按照《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天然气供应不足的应急处置按照《绍兴市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预案》执行。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第一个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社会危害,建立健全应对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的有效机制。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统一领导,协同应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应急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依法规范,科学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治化水平。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按照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国家、省级相关应急预案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因燃气泄漏、爆炸或引发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 100 人以上重伤(中毒)的,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或造成很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1)因燃气泄漏、爆炸或引发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事故导致非常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或省政府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2)造成或会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12小时之后、48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之后停止供气的事故。

  (1)因燃气泄漏、爆炸或引发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或市政府认定为较大事故的;

  (2)造成或会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6小时之后、12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之后、24小时以下,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之后停止供气的事故。

  (1)因燃气泄漏、爆炸或引发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或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2)造成或会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6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下,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下停止供气的事故。

  成立绍兴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适用本预案的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综合执法局、市公用事业集团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用事业集团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导;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负责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燃气应急期间的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媒体,向公众发布有关燃气应急信息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发改委:在上游供气中断、受限或有可能中断、受限情况下,负责与上级能源部门的联系协调;参与应急气源的启动和协调。

  (4)市公安局:负责接收事故报警和先期社会应急联动指挥,维护燃气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案件侦破工作,负责事故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通行,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地区环境监视测定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措施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6)市建设局:指导城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及抗灾设防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配合事故处置过程中涉及公路损毁、抢修破路等事宜的应急处理。

  (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等工作。

  (9)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调查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梳理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紧急信息,对事故应急抢险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可能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利益的相关事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

  (1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城市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的调查处理和技术分析。

  (12)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报告;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技术上的支持,组织应急技术探讨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城市燃气行政执法,对有关违法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市指挥部。

  (16)市公用事业集团:突发事故发生后,立刻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当事故超出能力范围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在市指挥部领导下,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修、生产调度、安全监护、用户通告和临时供气等相关工作;做好后勤保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17)事发地政府:突发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事故超出县级响应级别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公用事业集团总经理和市综合执法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履行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燃气应急管理,加强燃气安全供气、用气知识的普及,做好燃气事故的预防工作;

  2.编制和修订市级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3.督促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市公用事业集团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燃气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参与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研判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5)向市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建议,经市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建立绍兴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为市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由燃气行业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综合执法、建设、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上的支持;参与事故调查。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燃气设施运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测、评估。根据检查、检测、评估情况,及时做好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新改造和隐患整改,并将重要监测预警信息上报各地指挥部办公室。

  在指挥部领导下,建立政府部门、燃气供应单位、用户间的信息交互,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对燃气供应系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并相互传递与研究分析,本行业、本地区以外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对燃气行业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对燃气经营企业相关安全运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隐患及时采取相应预防和预警措施。

  (1)燃气企业及相关应急机构接到燃气突发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故的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指挥部报告,指挥部视情况调度燃气经营企业、公安、建设、消防救援、综合执法、卫生健康、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单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2)各级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指挥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市指挥部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3)发生较大及以上城市燃气突发事故,事发地县级政府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续报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联系电线)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以及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城市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必须迅速做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采取人员疏散、泄漏控制、火源控制等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维护现场秩序;

  3.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根据城市燃气突发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4 个级别。

  1.Ⅳ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

  2.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时,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3.Ⅱ级、I级应急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时,市指挥部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家、省统一指挥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况设置警戒组、疏散组、抢险组、救治组、保障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消防救援、综合执法、建设等部门根据燃气泄漏扩散、火灾爆炸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

  2.人员紧急疏散。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尽可能从上风侧离开,避免穿越危险区域。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意见建议。

  3.事故抢险救援。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伤员医疗救护。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视情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5.气源应急保障。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较大燃气供应中断、受限的,发改、综合执法、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视情做好上游气源组织协调、应急气源启动和调度等工作。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请示市长,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市安全时,市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市政府。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及时报告省政府、国务院,请求应急支援。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中,必须根据事故特点、燃气种类和应急救援人员职责,采取相应的人身防护措施,根据需要配备防护服、防火服、救援隔热服、防冻手套和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按安全防护要求进行现场处置。

  根据事发时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以及当地人员密集度等组织群众疏散。根据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性质、特点,严禁烟火,并告知公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燃气突发事故信息发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准确、及时”原则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要求,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市、县两级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伤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结束应急响应。

  事发地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对受伤害人员的救治、救助、赔偿、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1.一般燃气事故由区、县(市)政府或者区、县(市)政府授权其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燃气事故由市政府或授权其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按照响应级别,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相应指挥部。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综合执法、建设等部门应指导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成立最小应急单位,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综合执法、建设等部门应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

  综合执法、建设、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研究。综合执法、建设等部门应组建燃气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燃气行业信息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特点,落实相应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处置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指挥部办公室和燃气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并且开展各种课题、类型和规模的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燃气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指挥部办公室和燃气企业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燃气应急法律和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加强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应急处置能力。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奖励和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定期对预案做评估,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制订(修订)相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06〕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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