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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 2024-01-21 作者: 安博体育

  为应对营口市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规范我市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组建应急体系,使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程序有章可循,提高我市应对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镇燃气系统的突发事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一2013)、《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营口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营口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营口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和燃气系统运行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的准备、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营口市城镇燃气系统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所造成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区域和时间,将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①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②城镇燃气系统发生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之后的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②城镇燃气系统发生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之后的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1)县(市)区应急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编制,并应与本预案衔接。县(市)区级预案应报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企业应急预案。由市内各城镇燃气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进行编制并与所属管辖区域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有关预案衔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真实的情况变化,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和相关法律和法规,由编制单位及时修订。

  营口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纵向与《营口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横向与营口市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对接。

  1.6.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领导小组的具体指挥下,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燃气企业、咨询机构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1.6.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城镇为主体,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6.3分级管理、定岗定责。建立以市住建局为主的城镇燃气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应急响应、预案启动、预案终止;严格奖惩,落实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责任机制。

  1.6.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使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城镇燃气企业要组建专业化应急抢险队伍,引进先进燃气抢险技术,确保遇有情况科学、准确、快速处置。

  1.6.5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1.6.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突发事件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时刻做好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应急救援的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营口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应急处置领导成员: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副县(市)区长、副主任和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等担任。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进行研判,决定是不是启动预案,是否警戒、封闭突发事件现场、道路或区域;决定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决定临时调度相关的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它重大工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咨询机构。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燃气行业副局长担任。

  (1)贯彻国家、省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制定我市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对发生突发事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决策,调动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现场的态势,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情况,负责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上报。

  当发生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未在本市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人员按职务排序替补。

  (1)市住建局: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值守机构;负责制定市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接收、通报工作;负责组织并且开展城镇燃气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筹备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调度、资源调配、技术上的支持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的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4)市卫健委:负责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伤亡人员以及抢救人员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受伤人员心理疏导等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燃气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群众转移安置、视情况组织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其监督使用。

  (6)市公安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安全警戒,疏散警戒区域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确定的警戒范围实施交通管制;协助燃气供应企业组织抢险抢修,对妨碍抢险抢修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参与重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突发事件责任人。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负责饮用水水源生态修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参与涉环保事件的调查评估。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城镇燃气抢险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普通公路的抢修与恢复。

  (10)市市场监督局:负责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必要时,协调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涉及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及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突发事件进行抢险指导。

  (13)市总工会: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14)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做好本辖区人民群众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负责贯彻落实省、市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要求,组织制定、修订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并且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收集、分析、上报有关燃气企业突发事件信息;调动各类应急资源,协调成员单位实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为确保及时、有效、顺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立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分为综合协调组、现场警戒组、救援排险组、医疗抢救组、后勤保障组、突发事件调查组六个组。其职责和组成人员如下:

  (5)指导各组利用城建档案,为突发事件发生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7)及时传达和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指令,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向市政府和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8)审查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制城镇燃气系统重大突发事件情况简报;

  由市住建设牵头,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局、市气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组成,并安排相关专家参加。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组成,负责供电、通信、供水、物质运输、气源等保障工作。

  由市应急局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形成等工作。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确事故调查单位,从其决定。

  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辖区内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开展疏散、安全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保障社会稳定。结合自己实际,制定、完善科学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全燃气突发事件组织机构,建立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演练。在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企业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支援同行业内相关企业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建全抢险应急组织机构,建立管理制度,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机具仪器和足够的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燃气用户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配合突发事件调查、取证、分析工作。出现燃气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

  专家工作组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城市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城市燃气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组成。必要时,聘请有关省、市专家。

  (1)参加市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市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4)受市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派,给予技术支持。

  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做好对城镇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源自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和监督管理程序,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和管理机构、建立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清单。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种颜色表示预警级别。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发布、解除和变更;黄色、蓝色由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解除和变更;预警发布、解除和变更可通过广播电台、电视、通信、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实施,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学校等特殊场所应采取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公告方式。

  燃气企业到达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做多元化的分析研判,认为现场危险情况可能持续恶化或已经对险情实施有效控制,立即向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发展状况,对各方面信息做综合分析研判后,迅速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意见和建议。

  市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24小时值守电话为,接收各县(市)区、园区及燃气企业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接收并确认后,立即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综合评价燃气突发事件对城市公共安全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决定是不是启动本预案。再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通报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

  各县(市)区、园区在接受并确认所辖区域内的燃气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向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允许超出1小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同时立即向市政府和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报告主要内容有事件、地点、信息源自、事件性质、影响区域、事件发展的新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严重程度、影响区域和时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I级响应)、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Ⅱ级响应)、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Ⅲ级响应)、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当发生本预案适合使用的范围所规定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III级(较大)启动本预案,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由各县(市)区、园区负责实施,并及时上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接到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响应通知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按照职责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到达现场后,迅速控制险情,实施现场警戒,抢救被困遇险人员。当险情进一步加剧时,及时向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由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视情确定实施后续救援响应措施。

  城镇燃气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燃气企业和当地主管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抢险、疏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3)直报:发生突发事件后,直报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直报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向燃气企业或政府各应急电话报告。燃气企业接到报告或政府部门电话后,立即指令其有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认定突发事件级别。

  (2)突发事件一经确认,燃气企业要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值守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突发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报告能够最终靠电话、电邮、书面报告等形式。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③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突发事件控制情况;

  ④突发事件已造成或者会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逐级上报。

  (4)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突发事件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5)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事件的,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自接到报告之时起1小时以内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和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4.5.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到:

  (1)迅速组织抢修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对应的技术措施,对相关设备紧急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5)服从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突发事件情况,协调组织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5.2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是不是启动本预案,有关部门接到启动燃气突发事件预案的决定后,要按照职责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力量赶往突发事件现场,并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工作,各部门抢险救援人员由本部门救援负责人指挥,并服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的影响区域、影响程度与突发事件发生的位置划分突发事件中心区域、突发事件波及区域及突发事件可能会影响区域。

  (1)突发事件中心区域。中心区域即距突发事件现场0-500m的区域(以下风、侧风方向为主)或以现场真实的情况确定。此区域燃气浓度大,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缺氧窒息或中毒。

  突发事件中心区域的救援人需要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救援工作包括切断突发事件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他有泄漏或爆炸可能的燃气储存装置、进行封闭现场、疏散控制区域人员、隔绝控制区域内的一切火源等。非抢险人员撤离到中心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突发事件中心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2)突发事件波及区域。突发事件波及区域即距突发事件现场500-1000m的区域(以下风、侧风方向为主),或以现场真实的情况确定。该区域空气中燃气浓度较高,作用时间比较久,有可能发生燃爆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或物品损坏。

  该区域的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导防护、控制交通,视突发事件真实的情况组织人员疏散转移。突发事件波及区域人员撤离到该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突发事件波及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该区救援工作重点放在及时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对群众进行有关知识的宣传,稳定群众的思想情绪,做基本应急准备。

  气象部门要及时将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等气象报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燃气监测部门要随时对突发事件中心0-500米区域、500一1000米区域监测(以下风、侧风方向为主)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详细情况决定突发事件受影响范围。

  市公安局迅速组织力量撤离突发事件中心区域和突发事件波及区域的无关人员,对该地区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安全警戒,保持道路畅通,并维持突发事件受影响区域的治安稳定,要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命令和突发事件发生情况随时改变控制范围。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局等部门及相关企业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严重程度,组织救援人员、车辆、设备、器材等,按照预定的程序进行扑救。

  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燃气企业抢险队要及时集结,保证抢险车辆和抢险设备迅速到位,按照职责进行抢险。

  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并将伤员运送到附近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新闻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抢救情况,要配合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进行报道协助救援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进行社会动员和稳定工作。

  4.5.8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突发事件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协调组要合理的安排人员值班,保证能随时接受市政府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7.1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分析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并进行决策是否启动本预案。同时将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市政府、省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

  4.7.2第一时间召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突发事件情况,布置突发事件救援工作。综合协调组、现场警戒组、救援排险组、医疗抢救组、后勤保障组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示要求,分头开展应急工作。

  4.7.3各部门和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突发事事件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省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7.4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决定燃气突发事件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7.5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一定要坚守岗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4.7.6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集中统一调配。

  当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社会力量支援时,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支援请求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市政府批准执行。

  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开发布均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并制定一名成员为唯一的发言人。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燃气突发事事件得到一定效果控制,进入有序抢修阶段,次生、衍生等危害基本消除,经各应急组确认已达到应急结束条件时,应急响应行动宣布结束。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响应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市政府或省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5.1.1事件应急处理的各相关的单位及时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5.1.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突发事件调查组接到燃气安全突发事件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并且开展调查工作,查明突发事件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查明突发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突发事件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突发事件再次发生所采取一定的措施的建议,以及对突发事件责任者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并将突发事件调查报告报市政府。调查组应于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突发事件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上签名。

  现场抢险结束后,事发地辖区政府应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尽快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对紧急调集、征用相关的单位及个人物资要及时给予补偿。

  燃气企业负责及时清洗整理现场,对污染物进行收集、做无害处理、处置;积极实施燃气设施抢修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燃气正常供应;对受损的各类市政设施分别由相关产权单位负责修复或重建;受事件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由辖区政府负责。

  对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应保持健全的各类应急处置队伍,立足以先期处置为重点,早发现、响应快、处置及时,不使事件扩大或升级。燃气企业和相关单位要加强燃气抢险抢修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方式,提高燃气抢险抢修队伍综合素养、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并配备有关的资料,以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并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通抢险道路,组织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向突发事件现场输送救援物资和救援人员。

  供电、水务部门要加强对供电、给水装置、设施的后勤保障,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应急部门要及时调动临时帐篷、棉被等救援物资,保障受突发事件影响而暂时迁移的居民基本生活。

  各县(市)区、园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储备应急救援所需的抢险救援物资和防护用品。

  燃气企业应根据本预案和企业自身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事件性质、设施设施类型和供应规模,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抢险抢修装备、工具和通讯联络设备等,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实施应急处置时,经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同意,可向其他燃气企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相关部门的各类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赶到突发事件和抢救现场,为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救援方法和救援程序的技术保障。

  市区域内有总实力参与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医院均在120网络内,应急处置时“120”系统为医疗救护指挥中心。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突发事件伤害类型,调集足够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药品,进入救灾现场,随时准备接收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突发事件发生地辖区治安部门要及时赶往突发事件现场维持治安,并服从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准备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1)本预案制定以后,各级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指导当地城镇燃气企业组织并且开展。在火灾、爆炸、泄漏、反恐等突发事件类型中做出合理的选择(可多项并演),确定演练内容、范围、场所、方式等,制定周密的演练计划,要组织评估小组对预案的演习情况做认真评估,并做出详细的演习总结。

  (2)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有计划的组织辖区单位和社区群众开展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燃气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记录演练情况。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并且开展安全用气、保护燃气设施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燃气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1.1城镇燃气:指符合燃气质量发展要求的、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工业(商业)公司制作经营、城市交通等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最重要的包含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不适用于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8.1.2城镇燃气系统:包括用于城镇燃气的门站、燃气管网及其附件、储配站、气化站、调压站、调压箱、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车用燃气的运输、储存、加气及卸气运行系统和设备;液化石油气的输配、运输、储存、灌装、混气站、供应站、小区燃气系统。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系统。

  8.1.3燃气企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8.1.4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8.1.5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工艺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8.1.6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减轻突发事件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8.2.1预案由市住建局根据对事件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8.2.2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由市住建局组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各成员单位修改后报市政府备案并公布。

  8.2.3各县(市)区、园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修订后报市住建局备案。

  8.2.4各燃气企业应急预案应每年修订一次,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8.2.5各类预案,当法规或真实的情况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来更新备案。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在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辖区内存在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相应危险源分布情况建立档案,制订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沟通协作,减少损失,并做好燃气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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