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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 2023-11-23 作者: WNS型锅炉项目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营口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供热突发事件),最大程度

  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及《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应由我市处置的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具体包括:(1)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重大设备设施事故、重大锅炉及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等;(2)煤炭采购困难或运力紧张而影响正常供热;(3)因锅炉、换热设备故障或供热主管线爆裂泄水造成大面积停供或低温运行。

  (1)统一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具体指挥下,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供暖企业积极开展供热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

  (2)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制定本级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对受影响区域内热用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稳定工作。

  (3)分工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在市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市主城区供热突发事件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县(市)区供热突发事件以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为主,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努力配合,确保快速反应,迅速开展应急处置、紧急救援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4)资源共享。供热突发事件抢修救援工作需要调动抢修队伍、材料、车辆、工具等相关物资和人员时,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根据程序调用市、县(前)区供热应急抢险队伍、相关物资设备和人员。

  城市集中供热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热源点锅炉、换热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存在爆炸、故障或单机(台)故障等风险,容易引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导致供热全部中断或部分机器设备低温运行;

  老化的蒸汽管网和高温水管网存在破裂泄漏风险,容易引发一些范围内供热中断;

  自然灾害、煤炭不足、停水停电、施工破坏、人的因素、其它行业事故、缺乏备用热源等因素导致供热中断或供热能力不足造成低温运行。

  本预案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区域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供热突发事件、较大供热突发事件、重大供热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最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县(市)区政府能够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供热设备(锅炉、换热器)出现故障或供热管网漏水,造成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内;

  (3)供热设备(锅炉、换热器)单台(机)出现故障,造成低温运行,影响面积50万㎡以下,24小时内恢复供热。

  (4)煤炭紧缺或运力紧张,造成停热,影响2万户以下,12小时内恢复供热;造成低温运行,影响面积50万㎡以下,24小时内恢复供热。

  (5)因供热企业降低供热质量,导致居民室内温度连续24小时内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0万㎡以下。

  (6)因热源单位供热能力不够,造成居民室温连续24小时内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0万㎡以下。

  (7)因极端天气导致供热能力不够,造成居民室温连续24小时内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0万㎡以下。

  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几个部门、县(市)区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供热设备(锅炉、换热器)出现故障或供热管网爆裂泄水,造成停止供热,影响面积50万㎡以下,完全停热超过24小时;

  (3)供热设备(锅炉、换热器)单台(机)出现故障,造成低温运行,影响面积50万㎡以上100万㎡以下,48小时内恢复供热。

  (4)煤炭紧缺或运力紧张,造成停热,影响面积50万㎡以上,100万㎡以下,24小时内恢复供热;低温运行,影响面积50万㎡以上100万㎡以下,48小时内恢复供热。

  (5)因供热企业考虑经济效益,降低供热质量,导致居民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之后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0万㎡以上100万㎡以下,协调无果。

  (6)因热源单位供热能力不够,造成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之后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0万㎡以上100万㎡以下。

  (7)因极端天气导致供热能力不够,造成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之后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0万㎡以上100万㎡以下。

  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会造成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供热设备(锅炉、换热器)出现故障或供热主管网爆裂泄水,影响供热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完全停热48小时以上;

  (3)供热设备(锅炉、换热器)单台(机)出现故障,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造成低温运行,7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4)煤炭紧缺或运力紧张,造成停止供热,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完全停热48小时之后;造成低温运行,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7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5)因供热企业过分考虑经济效益,降低供热质量,导致居民室内温度连续72小时之后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协调无果。

  (6)因热源单位供热能力严重不足,造成居民室温连续72小时之后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

  (7)因极端天气导致供热能力不够,造成居民室温连续72小时之后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

  4.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很复杂对本市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会造成特别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供热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或供热主管网爆裂泄水,造成停热,影响供热面积200万㎡以上,完全停止供热72小时以上。

  (3)供热设施设备单台(机)出现故障,造成低温运行,影响供热面积200万平㎡以上,96小时内没办法恢复供热。

  (6)因热源单位热源严重不足,造成居民室温连续96小时之后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200万㎡以上。

  (7)因极端天气导致供热能力不够,造成居民室温连续96小时之后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00万㎡以上200万㎡以下。

  成立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信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国网营口供电公司、营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华能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5)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的新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供暖的副局长担任。

  (4)建立供热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由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由供热、应急等相关方面的专家以及处置经验比较丰富的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为本市城市集中供热应急体系建设与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指导和参与供热应急预案的修编、演练评估等工作;

  2.参与现场处置,对供热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的新趋势、处置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方案;

  各成员单位在市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协同配合,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营口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向市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的供热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城市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做好信息报告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抢修作业,为抢修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方面技术支持,参与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对受损道路进行抢修恢复等。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供热突发事件的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等工作。

  4.市国资委: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对国有资产抢救和保护,并对损失情况做评估处置。

  5.市卫健委:负责供热突发事件伤亡人员以及抢救人员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受伤人员心理疏导等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筹措、供应及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

  8.市公安局:负责维持好抢修现场秩序及煤炭运输通道顺畅、依法制止各类影响供热抢修、维修的行为。

  9.司法局:负责研究处置供热突发事件的涉法事务,并提出较为合理的法律意见,及时提供法律保障。

  11.市民政局:认真做好低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的供暖解决方案,及给予家庭一定的帮扶。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参与涉环保事件的调查评估。

  13.市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有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思想稳定工作。

  1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行情报价监管工作,维护市场行情报价秩序,负责调查供热事件单位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并在事故善后工作中依法对其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等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特定种类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15.市商务局: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的价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16.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企业的抢险救援物资、人员及煤炭等应急运输保障。

  18.市总工会: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19.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做好本辖区人民群众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0.国网营口供电公司:负责优先保证供热用电及影响供热能力的电力故障抢修工作。

  22.营口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华能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研判、先期处置等工作,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按照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示,参与其他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各供热企业要制定本单位供热区域的应急处置预案,设立安全员,定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检查。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建立完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依托各级值班室和举报投诉电话,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对气象、地震(应急)、国土(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传播,提出防范应对要求。

  在信息监测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历年突发事件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突发事件形势做多元化的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依据供热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势态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城市集中供热真实的情况,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很严重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3、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出现重大以上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慢慢地扩大。

  4、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供热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有:有几率发生的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会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的发布和传播可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来进行通告,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明确的目的性的通知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应重视形势的发展形态趋势,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及时做出响应;加强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有几率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是受理和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市政府报告信息,1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供热突发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30分钟内向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市政府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源自、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要不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接到上级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也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进行报告。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并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立即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第一受理人必须在10分钟内将情况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副组长或组长。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市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以及市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事发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其它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赶赴现场配合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结合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2.抢险救援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根据真实的情况由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营口供电公司、热源单位、供热企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营口供电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所需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提供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办公、食宿的后勤保障等。

  如果供热突发事件的事态逐步扩大,预计凭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供热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向驻地部队或上级请求支援。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与周边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规模的公司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防寒保暖工作,积极努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并恢复供热,由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通过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并且开展供热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低温运行造成群众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要予以低温补偿。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供热突发事件结束后,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做多元化的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进管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各供热企业应当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少数的设备和应急煤炭。加强对储备物资和煤炭的管理,根据自身的需求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以供热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处置为主。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给予支援。

  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信局等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完整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市交通、公路、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状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公路、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市公安局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比较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市卫健委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自身的需求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施援助。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热情参加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类别选调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态势研判,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和建议,为突发事件的指挥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明确的目的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并且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各供热企业应当经常组织并且开展应急演练。各县(市)区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定期自行组织并且开展应急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并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结合真实的情况,制订本辖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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